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西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西校〔2016〕3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份,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优化仪器设备资源的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西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西校〔2013〕3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科学布局、合理配置、专管共用,杜绝闲置、浪费,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四条 学校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仪器设备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各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院(部、处、所、室、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两级管理。在分管校长的统筹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验收、维修维护、报废鉴定等管理,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资产的统筹管理,各单位负责具体管理本单位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验收、调拨、调剂、报废鉴定等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3.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验收、维修维护、使用效益评价,自制设备的立项评审及鉴定工作,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基金和开放基金;

4.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协调做好重庆市大型贵重仪器协作共用网等资源共享系统的互联互通工作;

5.负责进口设备的外贸代理的管理工作;

6.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基本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7.负责学校仪器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统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具体的管理工作,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验收、调拨、调剂、报废鉴定手续等工作;

3.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验收、维修维护、使用效益评价、开放共享、效益考核等工作;

4.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机组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5.负责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对于仪器设备出现损毁、遗失等情况,各单位需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八条 凡能独立使用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单价在1000元以上通用设备以及单价在1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单价在1000元以下通用设备以及单价在1500元以下专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九条 单价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直接管理。单价为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价值超过2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定为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管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论证与采购

第十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等需要,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申报三年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分轻重缓急排序,建立项目库,再结合学校财力,分年度安排仪器设备的购置预算。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为刚性预算,为了维护其严肃性,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原有计划(包括仪器设备名称、数量、预算经费等)进行调整的,有关单位须报经费归口部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按学校预算程序进行调整后,方可按新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在经费预算时,申请单位需组织三名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填写《西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还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拟购设备的必要性、紧迫性、现实性,性能指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团队管理能力和相关条件等进行论证,形成购置论证报告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申购人根据学校网上申购系统的要求提交采购申请,经在线审核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西南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试用一段时间后,由供货单位或使用人提出验收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的价值、使用功能、技术复杂性等审批验收组织方式。验收组织方式分为使用人自行验收、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三种。具体验收工作按照《西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所有新购的仪器设备都必须通过验收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入账。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需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要做好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维修,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按照《西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按《西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其他仪器设备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损、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等参照《西南大学仪器设备借用、调拨、处置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赔偿按照《西南大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按《西南大学教学科研自制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学科研类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在监管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变更使用地点、擅自转让或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其中普通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评价由各单位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完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评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完成,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并对其先进事迹及时总结推广。对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不当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仪器设备报废鉴定

第二十六条 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三名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将《西南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其中,单台件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以外的两名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西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报废专家鉴定意见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审批后,将报废鉴定相关资料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历史文物价值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并完善手续后留存校史馆。

第二十七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具有危险性的仪器设备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在申请报废时需提交特别说明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