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学生会
商贸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

商贸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维护商贸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西南大学章程》《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南大学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作息时间规范

第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作息时间:

上课时间安排:8∶00-12∶10,12∶50-14∶20,14∶30-17∶40,19∶00-21∶20。

就寝时间安排:23∶30-次日6∶30。

第四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上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就寝不得无故晚归或不归。

第五条 学生参加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实践实习、素质拓展等活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课的,应当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向任课老师备案;不能按时归寝的,应当提前向班主任、辅导员请假。

第三章 课内外行为规范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课堂行为管理,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的,迟到、早退每累计三次按缺席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出二十分钟的,每次以缺席一学时论,同一学时迟到且早退的,按缺席一学时计算。

第七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教学秩序与课堂纪律,配合教师的课堂管理,不从事与课堂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严格遵守考核秩序与纪律,不得有交头接耳、夹带、抄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通讯工具等违纪作弊行为。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组织和要求的政策宣讲、理论学习、班会、党团组织生活等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活动秩序和管理要求,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的,迟到、早退每累计三次按缺席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出二十分钟的,每次以缺席一学时论。

第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等活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党委宣传部、保卫部(处)批准,送校区学工办、校区保卫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未获批准,不得举行大型集会等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确定指导教师,报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以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签订、履行有关协议。

第十三条 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社会安全稳定。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可申请休学。

第四章 诚信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诚信为人,品行端正,自省自律,不得有欺侮、戏弄、欺骗他人,擅自动用他人物品、偷看他人信件或日记,借人财物不及时归还等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严谨治学,遵从学术规范,不得有买卖论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撰写论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剽窃、篡改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虚报学术经历、学术科研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成果发表、出版时一稿多投等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勤奋好学,恪守学业道德,不得有抄袭作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撰写作业,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实验数据,篡改、伪造各类学业成绩单、课程修读证明、学业经历、奖学金证书及荣誉证书等行为。

第五章 校园秩序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校园稳定,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等行为,不得有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等行为,不得有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等行为。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有穿戴宗教服饰或宗教色彩服饰、标识,传发、张贴宗教宣传资料和宗教标志,讲经学经、做礼拜、封斋,参加任何非法宗教组织或参与任何非法宗教活动,胁迫他人参加各类宗教活动,以暴力手段或语言威胁、歧视、诽谤、孤立等侵害不参加宗教活动同学等行为。学生不得有观看、下载、持有、传播、制作、购买和贩卖含有非法宗教内容、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等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和音频资料及物品等行为。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维护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打架斗殴,酗酒肇事,侮辱、诽谤、恐吓他人,偷盗、敲诈、骗取、故意毁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等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爱护公共环境,维护学校正常办公、学习、生活秩序,不得有乱涂画、张贴、悬挂等破坏公共环境容貌,聚众喧哗哄闹或敲打摔砸物品,在交通要道、危险地段或会演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打闹嬉戏、拥挤起哄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有乱接电线、插座,使用违规电器、用火器具,燃烧物品或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有无证驾驶、违章驾驶、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有擅自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良好社会风尚,不得有赌博,卖淫、嫖娼和吸毒、贩毒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得有攀爬、翻阅围墙、阳台、窗户、护栏等设施,私自下江河、池塘、水库游泳等行为。

第六章 网络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合理利用网络,文明上网。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网络、手机等账户时,应当实名登记,不得有利用校园网络开展代理服务,盗用、转让或租借校园网账号、IP地址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从事侮辱、诽谤、诬告、敲诈勒索、诈骗、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或提供有关工具、制作方法、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等危害网络安全等行为。

第三十条 学生不得有泄露、传播、篡改、毁损学校尚未公开或涉密的信息,未经允许泄露、传播他人信息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搭建服务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不得创建、管理、登录、浏览非法网站。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或校内单位名义运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不得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传播未经核实、尚未公开或涉密的信息。

第七章 请销假规范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健康、家庭原因或参加学术科研、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素质拓展等活动,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请假。学生因健康原因请假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学生不得不假离校,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请假旅游。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填写《商贸学院学生请假单》。一次性请假3日(含3日)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一次性请假3日以上10日(含10日)以内的,由班主任同意,辅导员批准;一次性请假10日以上的,由班主任、辅导员同意,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副书记审批。《请假单》存根由辅导员留底备案。

学生续假,应当在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学生一次请假超过30日或一学期请假(含续假)累计超过45日的,应当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当及时向辅导员销假。

第八章 住宿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安排的寝室住宿。学生因转专业、降级等原因需要调整寝室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审核,经学院同意,报后勤集团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培养良好生活习惯,尊重他人权益,不得有擅自在学校安排寝室以外住宿或调换寝室、出租或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无故晚归或不归、留宿非本寝室人员或异性、在宿舍饲养宠物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在学生寝室住宿或家住荣昌城区的,可以申请校外住宿。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应当提交《校外住宿申请书》《家长同意书》《学生校外住宿备案表》《学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等书面材料,由辅导员审核,经学院同意,送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二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居住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辅导员。

第四十三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恪守社会公德,不得有违法乱纪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生校外住宿期满后,应当回校住宿;需要延长校外住宿期限的,应当提前提交延期书面申请。

第四十五条 学生晚归的,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授课单位是课堂教学组织和学生课堂行为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讲教师是学生课堂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出勤情况、课堂纪律如实记载,并及时反馈给学院。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学生课堂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应积极深入课堂了解、掌握学生情况。

第四十七条 班主任指导本班学生制定班级公约、寝室公约等,引导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日常行为如实记载,并将其纳入评定奖助学金、推优入党、授予荣誉称号等的考评体系。

第四十九条 对有违反日常行为教育管理行为的学生,学院按规定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