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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西校〔2021〕258号

(2021年11月5日)

西南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促进学术创新与繁荣,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和《西南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员工、正式注册的各类学生、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以及以西南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和客座人员。其他以西南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崇尚学术民主,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二)自觉遵循科研伦理规范,确保学术研究符合伦理准则,不损害生态环境和生命健康,保障受试者的切身权益,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为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活动牵线搭桥。

(四)教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从事的研究、公开发表的论文和撰写的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检查与审核。

第四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成果(包括本人已发表成果),须如实注明出处,转引注明转引出处。引用部分不得构成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

(二)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第五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严禁在公开出版物上一稿多投多发,或简单重复发表无实质性差异的研究成果。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二)学术成果署名顺序应与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相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署名者须对研究成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调整,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标注资助来源,并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六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回避制度。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应注重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对应用研究成果,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评审意见要客观、公正,措辞要严谨、准确。评审专家对评议过程保密,要承担因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所导致的相应责任。

(四)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第七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不得无根据地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八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或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或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校内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办法第二条所涉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初核。初核应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一般委托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开展,也可根据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自行组织。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受理情况,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决定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立即进入正式调查程序。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调查方案,成立调查处理工作组,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方可实施。调查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

行政调查由学校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开展,举报案件涉及的相关二级单位应积极配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行政调查,全日制本科生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由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由国际学院负责,学校教职员工由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或离退休工作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以西南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和客座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学术评议由学术评价与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评专委会”)负责开展,举报案件涉及的相关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行政调查、学术评议及处理工作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议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六条 行政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研究成果、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参与行政调查,可指派人员加入调查组。调查过程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部委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的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调查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的书面报告报送学评专委会,为学术评议提供事实支撑,报告内容包括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等。行政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第十八条 行政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或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死亡的,可经学校负责人批准中止或终止调查。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启动已中止的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对死亡的被调查人中止或终止调查不影响对案件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二十条 若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评专委会在收到行政调查报告3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学术评议,对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给予明确认定。

第二十二条 学术评议针对所涉学术问题展开,可以在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建议基础上,由学评专委会组建的评议专家组给予结论,也可以由学评专委会直接组织评议。专家组由不少于5人的学评专委会委员、同行领域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所有评议专家组成员须对评议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学术评议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被举报人员类别,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本科生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管理,研究生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管理,教师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管理)会同负责行政调查的单位,结合行政调查报告和学术评议意见草拟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调查结束后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由原调查人员进行,并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理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5日内被调查人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注重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规事实情况;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学术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校内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校内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校内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或津贴;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研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奖励、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取消已获得的校内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退出研究生导师岗位;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其它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每项处理措施应明确其影响期限。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再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被举报人学术不端行为涉及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将调查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书同时报送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奖励、学术人才管理、学位授予、专业技术职务等管理部门(单位)。

第三十二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六章 复查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应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3日内直接送达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等以适当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学校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复查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学术评议结果提出异议的,学评专委会应根据《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西校〔2015〕9号)在7日内作出是否接受复查申请的意见;对处理决定提出异议的,草拟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的部门应按照程序在7日内提出是否接受复查申请的意见。在收到异议15个工作日内,校长办公会作出是否受理复查申请的最终决定。

第三十六条 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的调查程序再次组织复查,作出复查报告,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复查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一一给予明确回复。对学术评议的复查决定书由学评专委会制作;对处理决定的复查决定书由处理决定书建议部门制作;复查决定书由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相关上级部门或科研诚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对于复查结果与初次调查认定结果不一致的,如有需要,应以公开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消除对被举报人的不良影响,恢复社会名誉。

第四十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实施办法》(西校〔2015〕6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