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校〔2021〕249号
西南大学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夯实立德树人根本职责,提升培养指导能力,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按培养层次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按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按聘用关系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
第三条 导师岗位遴选及招生岗位审核要坚持标准、分类遴选、动态调整;导师岗位管理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二级培养单位是导师岗位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研究生院是导师岗位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二章 导师岗位遴选
第四条 基本素质要求
(一)过硬的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高尚的师德师风。落实立德树人职责,模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恪守学术诚信,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有仁爱之心,做到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三)精湛的业务能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关注学科发展,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坚持因材施教、科学育才。
第五条 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遴选条件
(一)学校聘用在岗的教师。
(二)具有与申请学科相关的博士学位。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已完整培养过一届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且有一年以上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经历。培养质量良好,近三年在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或重庆市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中未出现“存在问题”论文。
(五)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近五年科研项目达到以下要求【注:本办法中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级分类按照《西南大学研究项目与成果分类分级办法(试行)》(西校〔2021〕74号)执行】:
人文社会科学类:立项主持A1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
自然科学类:主持T级科研项目1项或A1级科研项目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青年科学基金视为A1)。
(六)近五年在所申请学科专业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
人文社会科学类:1项T1级成果;或2项T2级成果(T级著作视为T2级,限使用1项);或1项T2级和2项A1级成果(A级资政咨询和文艺创作类成果视为A1级成果,限使用1项)。
自然科学类:1项T级成果;或2项A1级成果;或1项A1级和2项A2级成果(A级著作、产品、设计类成果可视为A1级成果,限使用1项)。
(七)聘任到学校“含弘优青”和“含弘研究员”岗位人员,聘期内首次申请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可不考核研究生培养经历和科研项目主持情况。
第六条 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遴选条件
(二)具有与申请学科相关的博士学位;主持有T1级科学研究项目或获得T1级成果的人员可放宽到硕士学位。
(四)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且有一年以上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经历。培养质量良好,近三年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或重庆市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中未出现“存在问题”论文。
(五)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实践创新能力,近五年科研项目达到以下要求:
人文社会科学类:主持A1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的各类项目累计在校经费达到100万,不含校内项目经费。
自然科学类:主持A1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的各类项目累计在校经费达到300万,不含校内项目经费。
(六)近五年在所申请领域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
人文社会科学类:1项T1级成果;或2项T2级成果;或4项A1级成果;或6项A级成果(A级资政咨询和文艺创作类成果视为A1级成果,限使用1项)。
自然科学类:1项T级成果;或2项A1级成果;或6项A2级成果(A级著作、产品、设计类成果可视为A1级成果,限使用1项)。
第七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岗位遴选条件
(二)具有博士学位。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有一年以上协助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经历。
(五)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近五年主持有A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六)近五年在所申请学科专业取得以下创新性成果:
人文社会科学类:1项T级成果;或2项A1级成果;或4项A2级成果。
自然科学类:1项A1级及以上成果;或3项A2级成果。
艺术体育类:1项A1级及以上成果;或2项A2级成果。
第八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内导师岗位遴选条件
(一)学校聘用在岗的教师和教学科研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四)有一年以上相关行业企业工作或科研实践经历,且有协助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经历。
(五)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践指导能力,近五年主持有B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六)近五年在所申请专业类别领域取得以下成果:
第九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岗位遴选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职称;或企事业中层及以上管理职务;或获中级以上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在相关专业学位领域有五年工作实践经验,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一定的指导与研究能力。
第十条 单列申请公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岗位遴选条件
(二)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从事所申请领域教学工作1年及以上。
(四)近五年主持项目1项。
第十一条 单列申请来华留学研究生导师岗位遴选条件
(一)学历学位、学术水平、科研实践创新能力及学生培养经历应符合相应层次和类别导师岗位的要求。
(二)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交流沟通能力。
(三)博士生导师岗位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生导师岗位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学校“特设岗位”及调入人员
(一)聘任到学校“含弘领军岗”和“含弘英才岗”人员,聘期内可聘任为相关学科博士生导师。
(二)调入人员到校前已评定为研究生导师,且达到学校对应学科及层次研究生导师岗位的要求,经学科所在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对应学科及层次的研究生导师。
第十三条 成果界定
(一)署名要求
1.学术论文: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共同第一作者只认可排名第一的作者,通讯作者只认可排名最后一名的作者。T1级论文认可全部共同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T2级论文认可排名前两位的共同第一作者和排名最后两位的通讯作者。人文社会学科在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如果学生为第一作者,排名第二的导师视为第一作者。
2.著作类:应为独立或第一主编。
3.科研获奖类:自然科学T1级科研获奖认可一级证书署名、T2级科研获奖认可排名前4署名、A级科研获奖认可排名前3署名;人文社科T级科研获奖认可排名前3署名、A1级科研获奖认可排名前2署名;T1级教学成果奖认可一级证书署名、T2级教学成果奖认可排名前4署名、A级教学成果奖认可排名前3署名。
4.其他成果无特别规定的,均指独立完成或排名第一。
(二)同一成果可按照最高级别用于申请导师岗位,但不能重复使用。
(三)成果的形式和等级以《西南大学研究项目与成果分类分级办法(试行)》(西校〔2021〕74号)规定为准,其附件《西南大学教学研究项目与成果分类分级标准》适用于学科教学(含教师教育)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岗位遴选。
第十四条 校内导师岗位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学科所在单位提交导师岗位申请。
跨单位申报者,需征得人事或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和申请学科所在单位同意。
(二)单位初审
1.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察
单位党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察,对师德失范行为“零容忍”,形成综合考察意见,明确是否同意申报。
2.申请条件核查
各单位对申请人个人信息、基本素质、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基本条件进行逐项审核。审核合格人员提交申请学科所在学术委员会推荐评审。
(三)学科所在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科所在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申请人的基本素质、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生培养条件及质量等进行综合评议,形成推荐评审意见。
学科所在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结果须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各学科所在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审议结果的异议,负责解释工作。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无异议人员提交学部学术委员会审核。
(四)学部学术委员会审核
学部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申请人员的创新能力及学术水平、研究生培养能力与质量、学科所在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核,确定硕士生导师岗位通过人员和博士生导师岗位推荐人员名单。
学部学术委员会审核结果须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各学部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审核结果的异议,负责解释工作。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无异议人员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定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岗位人员。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岗位聘任程序
申请人向培养单位提交导师岗位申请。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申请资格审核
培养单位根据申请人工作单位意见和申请人提交材料,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实践能力、研究成果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
(三)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
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在该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实践能力、培养条件等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形成审核决议。审核通过人员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颁发聘书,聘期5年。
第三章 年度招生岗位申请审核
第十六条 年度招生岗位申请对象范围
(一)招生年度6月30日前未满57周岁的硕士生导师或未满61周岁的博士生导师。
(二)超过61周岁的博士生导师,如果满足学校延迟退休条件且主持有在研的T级科研项目,或确因学校工作需要,可向培养单位提出招生申请。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从严审查,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培养单位在学校下达给该单位的招生计划内安排招生类别和指标。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应依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任务、研究生招生规模等制定不同层次和类型的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岗位考核办法,将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人才培养质量、科研项目、创新型成果、在读研究生人数、培训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 博士生导师申请年度招生岗位,科研项目及经费还须满足以下最低要求:
(一)人文社会科学类:主持有A1级及以上在研(合同期内,不含延期)纵向科研项目;或主持有B级及以上在研(合同期内,不含延期)纵向科研项目,并且主持的各类在研项目年平均经费不低于6万元(不含校内项目)。
(二)自然科学类:主持有A1级及以上在研(合同期内,不含延期)纵向科研项目;或主持有B级及以上在研(合同期内,不含延期)科研项目,并且主持的各类在研项目年平均经费不低于20万元(不含校内项目),其中申请数学学科的年平均经费不低于10万元(不含校内项目)。
(三)学校调入及“特设岗位”中新进人员在调入或聘用的前3年,申请年度招生岗位时可免除上述科研项目及经费要求。
第十九条 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12名(不含来华留学研究生)、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18名(不含来华留学研究生),在读研究生人数超过规定限额者,不接受对应层次的年度招生岗位申请。国家级人才聘期内和T1级科研项目主持期内,指导的在读研究生人数可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 年度招生岗位申请的招生类别和学科专业,原则上应与研究生导师岗位遴选时审核通过的类别和学科专业一致。申请招生类别和学科专业同遴选审核类别和学科专业不一致者,须经学科所在学术委员会认定其招生岗位后方可修改招生类别和学科专业。单列申请来华留学研究生或公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导师岗位者,限招对应类型的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组建研究生导师团队加强研究生培养指导。团队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学术自由、学术平等的原则,发挥集体优势。第一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负首要责任,其他成员协助第一导师开展研究生培养指导。
第二十二条 年度招生岗位考核
符合申请条件人员向招生单位提交年度招生岗位申请。
(二)师德师风审查
申请人工作单位党委(总支)负责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审查,对师德失范行为“零容忍”。
(三)招生单位考核
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岗位考核办法,结合学校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和申请人科研项目、在校经费、在读研究生人数、参加培训情况、履职负面清单等,对申请人进行年度招生岗位考核,确定申请人的上岗资格、招生计划和招生类别。各单位须在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内合理安排年度招生岗位。
招生单位年度招生岗位审核结果须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各单位受理有关审核结果的异议,负责解释工作。
(四)研究生院复核
研究生院对招生单位考核通过的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岗位人员的科研项目、在校经费、在读研究生人数、参加培训情况以及履职负面清单等进行复核,复核通过人员进入次年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四章 导师变更与岗位退出
第二十三条 导师变更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原则上不变更导师。符合以下情况者,由培养单位负责调整或暂时变更导师:
(一)短期(6个月内)不能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应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岗期间研究生的培养指导和日常管理,报培养单位备案。
(二)离岗6个月及以上不满1年者,导师协调同学科专业导师负责研究生的培养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报培养单位备案。
(三)离岗1年及以上或导师岗位被终止者,其指导的研究生由导师和培养单位与学生协商另行安排导师,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因身体原因、科学研究条件限制、退休、离职等特殊情况,需解除指导关系,导师应同研究生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协调安排好新的导师,报培养单位批准后,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岗位退出
对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的导师开列负面清单,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学校及培养单位采取约谈、限招、停招、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加强管理。未达到年度招生岗位要求的当年不招收研究生,指导人数超限的当年限招研究生。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给予导师批评教育外,暂停其招生:
1.立德树人职责落实不到位,指导的学生言行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或导致学校被上级主管部门约谈,停止该导师招收研究生1年,扣减培养单位博士招生指标1名。
2.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学校警告或记过处分者,停止该导师招收研究生2年,扣减培养单位博士招生指标2名。
3.指导的同一层次研究生学位论文一年内出现2篇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或2年连续出现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停止该导师招收相应层次研究生1年。
4.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抽检中被确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停止该导师招收相应层次研究生3年,扣减培养单位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指标(扣减博士招生指标3名或全日制硕士招生指标10名)。
5.研究生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停止该导师招收研究生1年,扣减培养单位博士招生指标1名。
6.导师或培养单位违反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文件及管理规定,发生责任事故或损害学校利益,扣减培养单位博士招生指标2-4名。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退出导师岗位:
1.因师德失范受到学校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及其以上处分。
2.导师岗位考核不合格。
3.教师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
4.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抽检中,3年内累计有2人次被确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5.其他被认定为不适合招收研究生的事件或行为。
退出导师岗位者,如要重新获得导师岗位,可在退出导师岗位2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导师岗位遴选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
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培养单位,扣减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2-4名(无博士招生指标的单位,扣减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10名)。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久取消其导师资格:
1.传播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负面和消极言论;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活动。
2.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
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培养单位,扣减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5-10名(无博士招生指标的单位,扣减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20名)。
第五章 导师岗位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五条 岗位职责
(一)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导师应以立德树人作为首要责任,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注重关键培养环节的检查,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开拓学术视野,开展创新性研究。
(三)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四)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五)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尊严,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六)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良好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为研究生学术交流搭建平台,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
(七)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加强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二十六条 岗位权利
(一)招生参与权。导师可根据科研需求及研究经费情况,提出本人年度招生申请,参与招生工作。
(二)培养自主权。导师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研究生个人实际,与其共同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作为履行指导职责、督促学业进程、调整学习年限等主要依据。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权向培养单位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育人推荐权。导师对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科研项目、学术交流、成果奖励以及其他综合素质评价鉴定等具有推荐权,有权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申请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管理建议权。导师有权对培养单位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提出建议。
第六章 导师岗位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导师岗位培训按照对象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构建校院两级全覆盖培训体系。学校负责制定培训的总体规划并组织新遴选导师岗前培训,培养单位在学校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在岗导师日常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培养单位采取专家报告、经验分享、社会实践、沙龙、学习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导师培训,将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职责权利、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教学管理制度、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学知识等纳入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 新遴选导师须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导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培训。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申请年度招生岗位。
第三十条 学校开展优秀导师(团队)评选活动,对认真履行职责、研究生培养成效显著的导师(团队)给予表彰奖励,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先进集体和个人事迹进行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获得重大创新性学术成果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破格评聘为研究生导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校内制度由相关决策组织予以决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学术型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审核管理办法》(西校〔2016〕424号)、《西南大学引进人才特别聘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西校〔2018〕78号)、《西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西校〔2010〕367号)、《西南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实施细则》(西校〔2012〕4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