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商贸学院分散实习管理办法

商贸学院分散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学生获得生产实际知识和技能、巩固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创新能力以及专业技术应用能力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其作用是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增强感性认识,培养独立工作能力,获得本专业初步的技术和管理知识。

第二条 实习包含教学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二种类型。实习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集中实习是指学生在校内外固定实习基地集中进行的实习;分散实习是指学生根据“符合专业教学要求,就近联系实习点”的原则采用分散方式进行的实习。由于分散实习由学生自己联系公司,对于实习过程中的管理,学生人身安全等情况基本脱离了学校的监管,所以有必要专门分散实习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学院分散实习教学工作。

第三条 凡进行分散实习的学生,须征求家长和实习单位同意后,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分散实习申请审批表,并经指导教师同意,教研室主任及分管教学院领导批准才允许进行分散实习。具体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个人书面申请》(手写);

(二)《家长同意书》(手写,其中应有家长身份证复印件);

(三)《分散实习申请审批表》;

(四)《实习证明》;

(五)《实习鉴定表》(实习结束后);

第四条 审批表经指导老师收齐后统一汇总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实习结束统一由学院做好上述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实习前两周将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及实习指导书等相关材料发到分散实习学生手中,并加强对分散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纪律教育。

第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分散实习学生的指导和检查。教研室主任、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应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七条 分散实习结束后,应由接收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中的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或填写实习鉴定表,并加盖公章,由学生带回作为该生实习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教研室在学生实习结束后应组织实习成绩考核评定。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记载。

第九条 分散实习申请审批表一经批准,即有法律效力,学生在外实习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责任,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商贸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