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商贸学院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商贸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2018年11月修订)的通知
各班、各部门:
《西南大学商贸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2018年11月修订)已于2018年11月15日经学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南大学商贸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2018年11月修订)
2018年11月18日
附件:
西南大学商贸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2018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南大学商贸学院学风建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大学章程》、《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南大学本科学生综合考评办法》(西校〔2017〕502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商贸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综合考评是对学生一年一度在品德、学业、体育和创新能力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综合考评每学年度进行一次,以班级为单位于每年9月对上学年度进行考评,考评时间段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第五条 综合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动态考核与静态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 综合考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综合素质、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评成绩表载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综合考评内容及计分标准
第七条 综合考评成绩包括基础分100分和创新能力分20分。
基础分=品德考评×30%+学业考评×60%+体育考评×10%;
创新能力分=创新能力考评×20%;
综合考评成绩=基础分+创新能力分。
第八条 品德考评
品德考评是对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文明行为、法纪意识、心理素质、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满分100分。计算方式为:品德考评=基本分+奖励加分-扣分。
1.基本分80分:
其中,学生自评10分,班级学生考评小组评30分,班主任评4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认定后,可奖励加分,奖励分累计不超过20分:
(1)认真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AB、中国近代史纲要、形势与政策),课程考核成绩85分以上者每门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开幕式(西南大学运动会开幕式、商贸学院运动会开幕式、商贸学院球类联赛开幕式),每次加0.5分;
(3)积极参加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商贸学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证明材料,每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1分。学生自主参加的其它各类公益或志愿服务不加分;
(4)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救死扶伤(出具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获得媒体公开报道)等突出表现者加5分;
(5)学院认为可奖励加分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认定后酌情扣分,累计扣分直至0分: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扣20~40分(警告每次扣20分,严重警告每次扣25分,记过每次扣30分,留校察看每次扣40分)。担任社会工作职务者若被处分,除按上述分值扣分外,再每次扣5分。学生党员若被处分,除按上述分值扣分外,再每次扣10分;
(2)损害学校荣誉或大学生形象的,每次扣10~20分;
(3)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无故迟到、早退或无故晚归,尚未给予纪律处分的,每次扣1分;
(4)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上课、升旗、早操等)、无故不归寝或不假离校,拒不配合寝室卫生检查,尚未给予纪律处分的,每次扣2分;
(5)学院认定的其他该扣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业考评
学业考评是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原则上为人才培养方案上所规定的该学年所有必修课程(体育课课程成绩纳入体育考评),满分100分。课程成绩按学生原始成绩记入各科成绩总和,补考、重修成绩不记入。计算方式为:学业考评=各必修课程总成绩÷课程门数。
第十条 体育考评
体育考评是对学生的体育课成绩和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等方面的评价,满分为100分。计算方式为:体育考评=体育课成绩+课外体育表现。
1.体育课成绩满分80分:
计算方式为:体育课成绩=体育课课程成绩×80%。
一、二年级学生,体育课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计算;三、四年级学生,体育课课程成绩按达标成绩计算,达标计为100分,不达标计为0分。
2.课外体育表现满分20分:
积极进行体育锻炼、参加集体组织的体育活动,经学院认定后酌情加分。
(1)积极参加广播体操院队、跳绳院队等训练,服从训练安排及要求并参加比赛,加3分,无故缺席训练、迟到、早退、中途退出者不加分;
(2)积极参加学院足球队、篮球队、羽毛球队训练,加3分;
(3)参加学校组织的冬季越野、大学生马拉松等长跑活动,每次加1分;
(4)参加学校运动会,每项加2分(累计不超过6分);参加学院运动会,每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5)班级学生考评小组根据各班同学参加体育活动实际情况,按照特别积极、积极、一般积极分别加3分、2分、1分。
第十一条 创新能力考评
创新能力考评是对学生在专业技能、文体竞赛、社会工作、学生科技和创新创业等方面的评价,满分为100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院认定以后,可酌情加分。
1.专业技能:
(1)获得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授权、派出机构颁发的等级考试证书、职业技能证书等。不同证书可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2)参评学年度英语四级425分以上加2分,497分以上加3分,568分以上加4分;英语六级425分以上加3分,497分以上加4分,568分以上加5分;参加口语考试,达到B级及以上,四级加1分,六级加1.5分。雅思6.0分以上或托福80分以上加4分,雅思6.5分以上或托福95分以上加5分。通过小语种等级考试,加1分。取得计算机二级证书加2分,三级证书加3分,四级证书加4分。同一学年同一级别考试,按照最高成绩加分;
(3)取得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授权、派出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加2分。
2.文体竞赛:
代表学校(校区、学院)在各级文化、艺术演出、展览、竞赛或体育竞赛中获奖的。学校运动队队员因参加各级体育竞赛获奖已享受课程奖励性加分的,同一竞赛不再加分。以下各项多次得分,同一竞赛取最高分,不同竞赛可累加,但累加不超过25分。
(1)在国家级文化、艺术演出、展览、竞赛或体育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25分、二等奖加20分、三等奖加15分;
(2)在省市级文化、艺术演出、展览、竞赛或体育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2分、三等奖加10分;
(3)在校级文化、艺术演出、展览、竞赛或体育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
(4)在院级、校区及职能部门(附职能部门文件)举办的面向全校区的文化、艺术演出、展览、竞赛或体育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
注:
(1)若评奖是名次,按第1名视为一等奖,第2、3、4名视为二等奖,5、6、7、8名视为三等奖;
(2)校级文化、艺术演出、展览、竞赛或体育竞赛,必须是校职能部门及以上单位组织的;
(3)荣昌校区其他教学单位(动物科学学院、基础部)及各职能部门(综合办、学工办、教务办、团委、科技办、后勤办、图书馆、离退办、信息中心)主办,并发文至学院的文化、艺术演出、展览、竞赛或体育竞赛,按照院级加分;
(4)参加校区社团或其它学生组织举办的文化、艺术演出、展览、竞赛或体育竞赛获奖者,不分获奖等级,每项加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3.社会工作:
在学校、校区、学院、年级、班级等担任工作职务,产生一定效果的。
(1)担任校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理事长),每学年加0~15分;
(2)担任校区及学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区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理事长),每学年加0~10分;
(3)担任校区及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副部长,校区国旗班、校区学工办学生组织、新闻传媒中心、青年通讯社、铜管乐队、平安校园志愿者服务团、艺术团、伙管会、宿管会主要负责人,年级长,党务助理,院办助理,团学助理,党支部委员,班长,团支书,每学年加0~7.5分;
(4)担任校区学工办学生组织、新闻传媒中心、青年通讯社、铜管乐队、平安校园志愿者服务团、艺术团、伙管会、宿管会正副部长,每学年加0~4分;
(5)担任校区及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干事,协会正副会长,礼仪队、裁判队、舞蹈队、主持队、篮球队、足球队、羽毛球队正副队长,教学班班团干部及国旗班班团干部(班长、团支书除外),教学管理工作信息员,新生班班主任助理,每学年加0~2.5分;
(6)担任寝室长,校区学工办学生组织、新闻传媒中心、青年通讯社、铜管乐队、平安校园志愿者服务团、艺术团、伙管会、宿管会、国旗班、礼仪队、舞蹈队、主持队成员,每学年加0~1.5分;
(7)担任学院团委认可的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团队、小分队正副队长加0~1分。如获先进可再加分,市级先进,正副队长另加2分,队员加1分;校级先进,正副队长另加1分,队员加0.5分;同一学年同时获得市、校级先进的,只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1)职务任期原则上需满1年方能加分。因工作需要,任期为半年者加分减半,超过半年不足一年者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者不加分;
(2)任学校、校区各类学生干部职务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据其工作贡献,由班级考评小组对其进行评定加分;
(3)同一学年任多职,可累计加分,加分不超过20分;
(4)受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不加任职分;若有其他违纪行为或不文明行为,经群众检举或查证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加分。
4.学术科技:
代表学校、校区、学院参加各级学科竞赛获奖的;署名学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本专业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在报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上发表理论文章、参加科学研究项目课题的。
(1)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比赛(“挑战杯”课外科技活动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获得一等奖加35分,二等奖加25分,三等奖加20分;参加省市大学生“挑战杯”比赛,获得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0分;参加校级大学生“挑战杯”预赛(含弘杯比赛),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参加荣昌校区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项目,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立项同一成果分别参加不同级别获奖,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计加分;
(2)参加全国数学建模大赛(高教杯)、全国电子设计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ACM程序设计大赛、社科奖市场营销大赛、中国软件杯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中国大学生公共管理案例大赛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科技竞赛,国家级一等及其以上奖项加25分,二等奖加20分,三等奖加15分;省市级获奖,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2分,三等奖加10分;参加校级预赛,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同一成果分别参加不同级别获奖,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计加分;
(3)参加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美赛),“Outstanding Winner“奖加22分,“Finalist”奖加18分,“Meritorious Winner”奖加15分,“Honorable Mention”奖加10分,“Successful Participant”奖加5分。中国国际数学建模邀请赛(“小美赛”),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认证杯”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网络挑战赛,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同一比赛不同级别获奖,取最高分;不同比赛可累计加分;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原创)一项,加25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原创)一项加10分,获得软件著作权(原创)一项加5分;有通过省级以上专业机构鉴定的科研成果,一项加10分。同一发明或成果取最高分,不同发明成果可累计加分;
以上(1)~(4)奖项的获奖团队,仅证书排名前5名享受加分,加分分值相同。
(5)学术著作、专业教材类独著加50分;合作完成者,主编加35分,副主编加15分;
(6)学术论文被SSCI收录,或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加35分,第二作者加15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7.5分;在国内核心期刊(以《国内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学术文章,第一作者加20分,第二作者加10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5分;在其他期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发表学术文章,第一作者加5分,第二作者加2.5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1分。同一论文多处发表不累计加分,不同论文可累计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超过35分;
(7)在《人民日报》《求是》等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理论文章,加35分;在《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重庆日报》等省部级报刊上发表理论文章,加20分;在其他报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上发表理论文章,加5分。非理论文章分值减半;2000字以下文章分值减半;合作成果文章分值减半;同一文章多处发表不累计加分,不同文章可累计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超过35分。
5.创新创业:
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产生一定效果的:
(1)自主创业:学生在校期间自主创建公司,完成公司登记注册并顺利营运,加10分;
(2)科研成果转化:学生的专利以实施许可、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方式进行技术转移等,学生占有公司股份20%以上,加10分;
(3)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国家政府机构、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办,“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除外),国家级一等奖加22分,二等奖加18分,三等奖加15分;省市级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0分,三等奖加8分;校级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同一成果分别参加不同级别获奖,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计加分。
6.学院认为可加分的其他情形:
(1)课程学习:该学年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单科成绩均不低于(含)75分,且平均成绩超过(含)85分者,加10分,平均成绩超过(含)90分者,加20分;
(2)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特等奖加15分,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
(3)参加素质拓展讲座(以学生会考勤记录为准),每次加0.5分,可累加;
(4)获得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党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省市级加3分,校级加1.5分;获得五四红旗团支部的班级,班长、团支书加2分,其他成员加1分;
(5)参加大型文艺汇演(校区迎新晚会、学院迎新或欢送毕业生晚会),每个节目加3分,累计不超过9分。
7.以下情形不得加分:
(1)学生自主参加社会企业、团体组织的比赛(以及获奖);
(2)有报酬的社会活动、勤工助学及任职;
(3)非因本条前述展演竞赛而获得的个人荣誉。
第三章 综合考评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考评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
第十三条 各年级成立由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及班团干部组成的年级学生考评小组,具体负责本年级综合考评工作。年级学生考评小组须在辅导员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各教学班成立由班主任、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学生考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综合考评工作。班级学生考评小组须在班主任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考评的程序:学生填写综合考评表——学生自评——班级学生考评小组考评——年级学生考评小组考评——学院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跨学院转专业学生的综合考评,在转出学院进行;本学院内转专业学生的综合考评,在原专业进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商发〔2018〕2号文件即刻废止,本细则由商贸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