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从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将可以享受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详见附件1、附件2)。为了更好的为教职工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从2019年1月1日起,我校将采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的方式,由个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教职工须通过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APP “个人所得税”客户端填写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并确认任职受雇单位信息为“西南大学荣昌校区”。
2.按照税法规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每月预扣,按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若未能及时申报,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汇算清缴,不会影响教职工全年应纳税总额。
3.教职工应当依法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资料以供税务机关核查。
4.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远程客户端已经上线,教职工可以下载手机APP注册并完善个人信息(见附件3),然后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操作。为了让广大教职工在1月工资发放时就能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所带来的优惠,请大家务必于1月7日下班前通过手机APP客户端填写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提交报送。确因故不能及时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教职工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由税务机关汇算审核。
填写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本单位财务秘书或财务科咨询。财务科联系人:何玮,电话:46751501。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附件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附件3.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操作指引
附件.rar
财务工作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